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需要,《规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QFII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与原《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二是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三是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四是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资格申请文件。 该负责人还介绍,《规定》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项建议可归纳为30条,其中21条建议涉及《规定》,主要采纳了以下建议:第一,将原计划在网站申报系统中列出的QFII资格申请文件明确到《规定》第二条,增加透明度;第二,《规定》第七条对QFII为基金、保险资金等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做出进一步解释;第三,修改《规定》第八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满足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需求。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对于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其他建议,证监会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增加QFII运作便利,加强投资运作监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境内资本市场。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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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5-6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