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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特大地沟油案庭审 被告称食用油勾兑是惯例

2012-8-29 13:29|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638| 评论: 0|原作者: 黄烨|来自: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摘要: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又有新消息传出。8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法院,地沟油案件销售环节余下11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接受法院聆讯。据了解,这11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 ...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又有新消息传出。8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法院,地沟油案件销售环节余下11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接受法院聆讯。据了解,这11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美玉和卜军(另案处理),于2006年7月共同出资成立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卜庆锋(郑美玉的丈夫)任董事长,卜军任副总经理,郑美玉负责财务,并另外招募了其余被告人分别在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会计、出纳、销售业务员、驾驶员等职务。卜庆锋同时是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另一被告人陈保刚为总经理。

  公诉机关称,2010年初,卜庆锋通过陈保刚介绍,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老板柳立国。卜庆锋在明知格林公司系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原料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食品、饲料、药品原料,销售额超过3亿元。

  而柳立国恰恰是庭审头两日的第一被告人。据公诉机关的资料,自2007年12月起,柳某等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经上述油脂加工厂或公司加工提炼,生产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截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20余万元。

  可叹的是,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兑”一事时均表示,在业界,这是正常现象。卜庆锋则解释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杨某也说,在仓库,“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目前,除了认证事实,法院尚未对这起特大地沟油案宣判处罚结果。不过,一位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称,“由于案件所涉金额和社会影响力很大,因此,案件的主要被告所获的量刑不会低。”

  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此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想要从源头上避免地沟油流入市场,一方面要加强地沟油渠道的监管,一方面也要杜绝执法部门存在的漏洞,同时,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让治理地沟油有专门的法律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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