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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被判答复生乳国标公开申请 国标曾引争议

2012-10-23 08:00|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741| 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摘要:   新京报讯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 ...

  新京报讯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生乳新国标发布引争议

  2010年,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引发公众关注。其中备受争议的是乳品指标要求降低,比如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

  因此,这一标准被业界和消费者称为“一夜之间倒退了25年”,且认为是国标被乳企绑架。

  会议纪要被要求公开

  去年12月2日,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重点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今年1月20日,卫生部在其三次申请问询下答复称,赵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卫生部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今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卫生部重新答复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国标制定过程中的一项法定程序,属于卫生部履职的一个环节。因此上述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的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部撤销之前的答复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昨日赵正军表示,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己于19日收到判决书。目前,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争议

  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是否应公开?

  有专家认为,会议纪要属决策过程中事项,不属信息公开范畴

  昨日赵正军表示,生乳国标事关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其标准制定过程公众自然非常关注,如果会议纪要公布,大家一目了然,如果公平合理,也自然就能击破“乳企绑架标准”的说法。

  同时他表示,如果对卫生部再次回复的内容不满意,或卫生部不回复,不排除采取再次起诉的方式寻求结果。

  对此,卫生部昨日表示,赵正军的信息公开申请此前卫生部已经有了答复。根据当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将重新答复,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

  而且,卫生部始终强调,赵先生所要的信息是“审评委员会”制作,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并未规定会议纪要应报送卫生部,因此卫生部未曾获取上述信息。

  此外,卫生部还援引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该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坚持认为赵先生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表示,公众对生乳国标这种事关大家利益的事情要求了解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在最大限度上予以答复。

  但会议纪要是属于决策过程中的事项,确实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如果这种涉及细节的部门也要公开,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干扰到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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