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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八方面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2012-12-11 08:32| 发布者: 天牛采编| 查看: 4892| 评论: 0|来自: 证券日报

摘要: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透露,证监会拟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掌握、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状况,强化在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环节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使法律制度要求和诚信行为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郭树清 ...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透露,证监会拟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掌握、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状况,强化在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环节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使法律制度要求和诚信行为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郭树清是在8日举行的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上透露上述消息的。他说,诚信的要求往往体现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需要通过法治的保障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和调节,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形成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赖的市场关系。

  “要特别注重健全制度,用法律推动和保障改革创新;要特别注重严格执法,用法治手段维护市场秩序;要特别注重惩戒失信,用制度机制引导和保障诚信;要特别注重依法行政,用法律规范和约束监管权力。”郭树清说。

  他同时表示,尽管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与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待、投资者的意愿相比较差距还是非常显著,如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严、惩戒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还相当突出。

  “做好资本市场工作,同样离不开法治。只有运用法治的方法调整和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才能形成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环境和条件。”郭树清说。

  此外,郭树清还结合监管工作需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经常地、反复地学习证券期货的相关法律。

  “我到证监会工作以来,深深体会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郭树清说,“有些法律过去读过,时间一长就记得不那么清楚。遇到了困难问题,似乎感到非常新鲜特殊,但是一查一问却发现法律法规早有阐述。还有的时候,大家都说惩处不力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太轻,其实最后发现完全是另有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市场、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建议立足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法律制度的完善。希望《基金法》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尽早出台,《证券法》能够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并加快制定我国的期货市场基本法。

  三是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投资者深恶痛绝,必须毫不留情地给予打击。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甚至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必须旗帜鲜明,果断采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不管涉及到什么机构、什么个人,都不容许手下留情、法外开恩。

  我们清楚地知道,市场上对我们会不会选择性立案、选择性执法,有没有因为外部干扰而“放水”,仍有某种怀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实是没有根据的。由于科技的迅速进步,重大违法违规交易必然会留下痕迹,犯罪分子侥幸逃脱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市场监督的热情日益高涨。近两年,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除了原来的交易所监察、日常监管和媒体反映,来源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快速上升,已经占到全部线索的24%。顺便向大家报告,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一年多里,没有扣压任何一份举报,放掉任何一个线索,而且,也从来没有任何上级领导找我打招呼、说人情,影响我们正常办案。

  四是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应当看到,当前市场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突出。比如,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开“空头支票”,不兑现承诺,不履行义务,寻找各种借口,逃避承担责任。对于这种严重失信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我们拟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掌握、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状况,强化在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环节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使法律制度要求和诚信行为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探索守信激励的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诚信自律、诚信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健康的市场和社会,必须允许经常的广泛的批评,我们欢迎各种尖锐意见和建议。当然,我们不赞成谩骂和诽谤,因为这不解决问题,而且破坏文明环境、损害国家形象,不益于我们的少年儿童成长。我们希望社会公众以广泛有序和理性讨论的方式参与到市场规则的制定中来,因为这更能保证法律和政策充分地反映利益各方的诉求,从而也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从市场公平性来考虑,对股票看多看空、对市场唱涨唱衰都没有关系,是评论员、研究员、投资者也都不成问题,或者三者兼于一身,也并无妨碍,但是,我们希望相关人士从诚信出发,能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因为,这样才能减少对别人的误导,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冲突。在存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的条件下,这样做更为必要。

  五是深入研究推进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改革。证券期货案件专业性强,是典型的“高智商”作案,而且往往涉众性强,相关违法活动分布地域广泛。按照现行执法体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客观上存在与集中统一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欧美发达市场国家的经验,当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配置足够的国家公权力量,设立专业法庭,通过专门的执法体制安排来维护市场秩序。如何从我国行政和司法体制的现实出发,以有效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政和刑事执法体制,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探索出符合实际、反映执法规律,从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相配套的专门化司法安排。

  六是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往往难度大、周期长,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高,投资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在英美成熟市场国家,基于受损投资者利益补偿保证、执法成本合理支出以及尽早稳定市场预期等考虑,在实践中大量采用行政和解的替代性执法模式,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其全部行政执法案件的80%,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是否可以、以及怎样采用这一执法模式,同样值得探索研究,期望能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七是加快健全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通过专门的民事赔偿制度,让证券违法主体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和代价,是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制度安排。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开始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探索。最近两年,证监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于包括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鉴成熟市场采取的示范诉讼、公共机构支持诉讼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论证。希望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工作。

  八是严格落实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当前,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应当认识到,资本市场监管领域过宽、事项过多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只有按法律的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保证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我们必须按照“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的法治政府原则,合理界定监管的职责边界,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严格规范监管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标准,明确工作流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十八大关于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和问责,对不积极、不正确、不规范、不合理履职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及时、公开予以查处。

  各位来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证券期货领域无疑应当走在最前列。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伯尔曼说过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只要我们真正在内心深处树立起尊崇法律、认同法律的理念,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这一过程一定会充满创新、充满生机、充满活力。让我们为建设起一个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资本市场精诚团结、勤奋工作,加倍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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